更新时间:2022.01.14
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应为: 1、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3、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等。
寻衅滋事罪入罪的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则存在分歧。有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 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