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为人存在某种特殊原因,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
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行政拘留: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的,并且是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满七十岁以上的;怀孕或者是需要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违反治安管
不予行政拘留的情况有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过了处罚的追诉时效的等情况。
下列条件可以暂缓行政拘留: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并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交纳了保证金的。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法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五)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六)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为人存在某种特殊原因,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
以下情况可以行政拘留: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等。
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认为实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并由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提交保证金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