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2
关于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规定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
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形是: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时诉讼已经没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终止;第二犯罪实行时间过于久远,已经超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检察院无法对其提起追诉,此时刑事诉讼无法进行,诉讼终止。
刑事案件中刑事侦查讯问,有两个规定,具体如下: 1、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
第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 (2)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或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治安管理部门对刑法规定的95种案件可以进行管辖,主要分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等类型。指导、督促或直接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自诉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立案侦查。
1、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