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
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为: 第一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 第三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一、对于已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或未决仲裁,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职能。因为它仍然属于管理人之未履行完毕的职能,也是为了破产债权人利益而应履行的法定职能。 二、对于已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进行并纳入破产财产清理事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剩余全部债务,或者该企业明显缺乏相应债务的清偿能力时,该企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在法律规定中,人逝去之后,能够第一顺位继承他遗产的,包括,死者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以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或儿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