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非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规定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补强证据规则的三个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如下: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2、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下: 1、形式违法的证据; 2、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所获得的证据; 3、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获取的证据;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
瑕疵证据可以合法修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正证据存在的瑕疵: 1、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后认可; 2、修正错误; 3、重新实施侦查行为并重新制作笔录; 4、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必须是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扣押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扣押的可以提取数据或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提供人员签名
约束至酒醒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