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限,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区别:无限连带责任是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不能追偿;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保证人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其担保连带责任的时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保证期限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 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有约定的按约定。
连带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了期限的,则按其约定的期限来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期限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是担保的期限。
担保连带责任期限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
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债务人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并且债务人相互之间是连带的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这个债务人不得拒绝。而连带责任只是债务人相互之间是连带的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但不需要
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概念不同;作用对象不同;承担责任不同;界定对象不同;其他。无限连带责任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