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1
车辆发生事故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优先赔偿,如果不够赔偿的,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充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自己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没买交强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比例: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会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强制险不够赔偿的,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还不够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只赔偿交强险的。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应当按照责任划分由商业险或者是侵权人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自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付,超出的部分,由商业险进行赔付。如果没有超出交强险的,则交强险直接赔付即可。但如果没有交强险的,则自行承担责任。
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到损害,损失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不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当事人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
在我国交通事故后交强险最高赔付12.2万元,死亡伤残最高赔11万、医疗费用最高赔1万、财产损失最高赔2千元,车主凡是有责任,交强险的赔偿就以各项的最高限额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