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财产保全费用指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缴纳的费用,不缴纳费用则不得进行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费,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根据有关规定诉讼保全费用按照保全数额的不同而收取的费用也不同,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是数额不超过1000元,每件缴纳30元;第二档是1000到10万元按照百分之一缴纳;第三档超过10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其余的按第二档计算。但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该案件中的担保金额与保全所在诉讼阶段来确定,其中在诉前和执行阶段中的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诉讼中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补助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收取。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为: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
诉前财产保全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计算: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