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房屋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有权对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房屋抵押登记程序需要的材料有: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子女出生证、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以及其他家庭财产证明。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买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1、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 2、受理申请; 3、审核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以及提交材料; 4、登记; 5、收费发证。
当事人要办理抵押物登记,需要向登记部门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 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可能会面临房产被没收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有抵押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书,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抵押房屋的房产证等。房产抵押的其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办理的房产有: 1、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财产; 3、用于文物保护的财产,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财产;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抵押才在法律意义上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会面临房产被没收的风险。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
需要带上办理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请求书、正规有效并签署的相关合约、土地证和房产证或者房屋产权证、证实抵押物的材料、证实屋子价值材料以及其他必须材料。如果签署合约时还未办理产权,那需在合约中记录,等拿到证书后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