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可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如下: 1、受到讯问前自动到案;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3、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4、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5、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6、犯罪后主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
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委托他人先投案,以减轻犯罪后果;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包括: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并自愿处于控制之下,承认并交代犯罪事实,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可以认定自首的情形: 1、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如果双方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罪行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主要包括两种:1、一般情况下的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说出自己的罪行;2、相当于自首的情节:按照事实供出司法机关还未知晓的本人的其他犯罪情形。以上两种是自首的主要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若未达到自首的标准,但是按照实情说出自
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 1、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待罪行的; 2、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3、主动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直接投案的; 4、犯罪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
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