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监理人承担责任如下: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督计划,审批监督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商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
居间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存在过错才要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即当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才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居间人没有过错而导致居间合同未成立的,那
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人在合同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施工准备责任; 2、物资准备责任; 3、及时告知责任; 4、工程质量责任; 5、工程保管责任; 6、工程交付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 8、工程保修责任;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10、共同责任。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第三
债权履行后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权履行不代表双方约定的义务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民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没有符合约定要求,依然需要继续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
承租人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承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主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需要支付实际占有期间的租金,但是出租人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房屋合同应写明当事人与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转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