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
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抽逃出资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
抽逃出资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4、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认定: 1、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
股东抽逃资金的认定是: 一、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二、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且前述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首先,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同时,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