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是否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
驰名商标保护的表现形式有: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我国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第一,对具有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可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第二,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商标权属证明等; 2、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据; 3、认定申请表; 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其他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应当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 2、应当为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4、其他的条件。
法律给予驰名商标如下特殊保护: 1、对驰名商标认定要求放宽,即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2、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3、对未依法注册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仍按照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有以下获得驰名商标的法定途径: 1、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向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3、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4、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现在: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注册时显著性放宽要求。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对于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般都是由商标持有人申请后,由相关部门做出的,没有时间规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 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
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其相关权利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向我国商标局提交相关的材料,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我国商标局认定属实的,可以对其他人作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