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6
限制减刑的主要规定:可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可以做出限制减刑决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后果是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25
死缓犯限制减刑的,一般有以下的3个条件:1、在累犯限制减刑;2、在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只要是被判死缓的罪犯,由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在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
限制减刑的条件有以下: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对于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的条件如下: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对于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减刑限度条件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则不存在减刑情形。
限制减刑的规定是: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
减刑的限制条件有: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绑架、放火、强奸、抢劫、投掷危险物品,或者因为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况,在判决时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被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有不服的
减刑的限制条件有: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 2、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减刑没有次数限制,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