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提起代位继承诉讼要提交的证据有: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3、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代位权诉讼的可以撤诉。当事人有权独立自主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撤回自己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诉讼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1、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并不一定只能起诉解决,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时,才向法院起诉主张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影响的,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
一般是由债务人,承担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负担,而诉讼费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因此由债务人承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包括: 1、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为共同原告; 4、为证人。 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的是: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债权人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将相对人列为被告,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代位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确定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方式为:债权人依照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