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优先承租权不属于承租人的法定权利。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优先承租权是法律基于特殊性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较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形成权。由于承租人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他人的可能,而在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买卖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关系。
买卖不破租赁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动产。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动产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优先承租权对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干涉。若法院作出裁决,肯定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时,出租人可以过一段时间后再对租赁物进行出租,那么这时原承租人是否还享有优先
下列情形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
在同意转租的情形下,次承租人应享有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还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自行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便无从谈起,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不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出卖人于适法的期限内为
实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下: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 3、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如下:如果出租人出卖房屋,其共有人或近亲属不购买的,则承租人可以在接到出租人的通知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拍卖其房屋,则承租人可以及时参与拍卖,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为15日,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1)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
承租人不是必然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是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又称先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