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5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市县级国土部门拟定收回方案、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市县政府进行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权人作出是否予以补偿的决定、下达收回决定、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的程序是: (1)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 (2)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 (4)正式报批,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准权限相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承包经营耕地的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 1、到国税拿表格,按要求填写。 2、拿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的条件,因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以国有土地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条件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 2、批准通过后,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告; 3、相关部门作出收回决定; 4、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 1、拟订收回方案;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