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行政强制措施长时间不执行,如果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能再执行。但是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进行执行的,需要遵循下列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等。
一、业务解释: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的处罚不会停止执行。但是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会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社会
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1、对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
不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对的,但除以下情况: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
强制措施违法的,受害人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并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由行政机关执行。依据法律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不可以委托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