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犯罪分子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35年的,规定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超过35年以上的,规定最高不能超过25年。在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有期徒刑的期限按照以下情况确定: 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假释: 1、已经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刑罚;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法律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如果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最低是一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因此最低是一年。而缓刑的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有期徒刑最少是六个月。《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
有期徒刑,除数罪并罚和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外,最长时间判处十五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最多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有数罪并罚的情况,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