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监视居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通常情况下是公安机关,但如果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则就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
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即为依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存在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对于应当取保候审但未能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分为两种情况: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一、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执
监视居住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
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要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一是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应考虑比较僻静的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居所等,消除居所内和周边一切安全隐患。二是建立固
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是: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不能自理人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案的需要,采取监视
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