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在以下条件下,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已经死亡、逃匿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承兑人拒绝承兑汇票; 4、其他条件。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但只有在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等无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时,债权人才能申请法院撤销。并且撤销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方式有: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行使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在以下条件下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承兑人拒绝承兑汇票; 4、其他条件。
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方式有: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超过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 2.追索权人未作成拒绝证明。 3.抛弃追索权。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2、超过法定期限; 3、放弃追索权; 4、没有取得合法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
1、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的行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