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担保物权还包括质权、留置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
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其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额时,剩下的债权份额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受偿,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因为抵押权的实质是,债务人以自己的物或者第三人的物,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的份额只包括改物的价值。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如下: 1.金钱债权。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 2.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非金钱债权,例如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实物债权,以及以提供劳务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是抵押权在担保债权届满未清偿后,可以用于拍卖或出售抵押物的价格清偿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贷款、销售、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需要担保债权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担保
抵押担保的法定债权范围: (一)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中,是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以及损害赔偿之债的。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工商给予登记动产抵押物的价值不一定低于债权。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高于债权或者等于债权的动产抵押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担保的范围以债权为限。
可以作为担保公司的抵押物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