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这些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
人格权包括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包括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同时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规定的特别人格权包括以下几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特别人格权就是以上几种,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2、公民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人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
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
民法典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又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这些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所产生的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尤其是亲权等权利)。
公民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权; 2、被选举权; 3、参与国家管理; 4、担任公职; 5、享有荣誉称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年满18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外,还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