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相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后的处理方式为:一般情况下,依法被确认无效的收养关系自始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此或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且因乙方过程导致无效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予以折价补偿。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所形成的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养子女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
涉外收养进行登记的方式:首先应当是送养人要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然后要到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与婚姻登记不同,主要考虑收养登记数量比婚姻登记少,政策性强,收养登记机关设在县以上民政部门比较合适。
以下情况下收养关系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
收养关系无效情况有: 1、收养违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 2、收养人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3、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
无效的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不真实; 2、收养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收养人有子女,收养非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 4、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6、收
未登记的民间收养协议无效。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