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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互联网支付是一种网上交易形式,主要表现形式为网银、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就属于那种需要特别“照顾”的。因为从微观层面... 更多>

互联网支付

  • 互联网支付的通道与环境
    一、互联网支付的终端(一)移动支付用户使用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目前移动支付业务主要是由移动运营商、移动应用服务提供商(MASP)和金融机构共同推出。手机支付分为近场支付和远程支付两种。近场支付是指将手机作为IC卡承载平台以及与POS机通信工具从而进行支付。远程支付仅仅把手机作为支付用的简单信息通道,通过Web、SMS、语音等方式进行支付,又可分为手机话费支付方式、指定绑定银行支付和银联快捷支付三种。除手机外使用平板电脑、上网本等其他移动终端也可以进行移动支付。(二)电脑支付电脑支付是最先兴起的互联网支付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电脑支付的兴起推动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虽然近期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地位受到挑战,但在目前仍然占据着互联网支付中最多的份额。(三)互联网电视支付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将类似POS机的装置植入到遥控器当中;二是将银行卡的支付功能植入到数字电视机顶盒里面。二、互联网支付的通道与环境中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支付时代,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爆发式增长的局面,面对现代企业以及广大持卡人日益广泛的互联网支付的现实需求,面对政府打造电子服务平台的迫切愿望,作为中国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积极联合产业相关各方,构建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网上支
    2023-04-06
    257人看过
  • 衡量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的因素是什么
    1、非面对面关系与匿名性对于互联网支付服务来说,通常缺乏与客户的面对面接触,而且可被用于在全球范围内转移资金、购物并直接和间接通过自动取款机网络取得现金。这会增大身份欺诈或者客户提供不准确信息以掩饰非法活动的风险。以具有“全球网络洗钱的头号数字工具”之称的自由储备银行为例,这家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交易,尽管在开立账户和进行交易时需要提供交易方的姓名、地址及出生年月日,但是该机构从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也从不保存纸质交易记录。而且如果用户在每笔转账中向自由储备银行支付0、75美元的保密费,还可在转账记录中隐去自己的账户号码。2、地理范围可在全球范围转移资金或者在较广地理范围内使用并拥有大量竞争对手的互联网支付服务,与纯粹国内商业模式相比,对洗钱犯罪分子更具吸引力。而且位于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另一国的客户提供服务,而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国所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与监管可能有所不同。自由储备银行于2006年成立于哥斯达黎加,至2013年5月案发时,在全球拥有100万名用户,处理了5500万笔交易,洗白了60亿美元的犯罪收入。其用户包括来自俄罗斯、中国、越南、美国和尼日利亚等国的职业黑客、信用卡盗窃犯、不受监管的赌博公司等。17个国家的执法机构参与了该案件的调查。3
    2023-04-01
    432人看过
  • 互联网支付洗钱的流程和特点
    由于洗钱包含三个阶段,即置入、培植与融合,因而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也经历这三个阶段。首先,在置入阶段,犯罪分子可能会开立网上支付匿名账户,或者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开立网上支付账户,然后将犯罪资金注入这些账户内;或者使用现金、现金券、电子货币或者他人的互联网支付账户等匿名资金来源向开立的互联网支付账户中注资,从而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入合法的支付系统;或者将盗窃来的他人的电子资金用来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物,然后通过互联网支付销赃等。其次,在培植阶段,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支付的快捷性、跨国性,将犯罪资金在不同(国家的多个)账户之间迂回转移,同时尽量避免因交易金额较大或交易可疑而被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上报,使其逐渐与合法资金相融合,逐渐模糊其来源、性质及其与犯罪分子的关系。最后,犯罪资金与合法资金完全融合,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支付系统将其用于购买贵金属、高价值物品、证券或房地产等,或者将其转换成可以自由使用的合法资金并予以提现,实现对犯罪资金的彻底清洗。当然,这三个阶段有时会同时发生或者重叠,难以区分。从上述洗钱流程不难看出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具有隐蔽性、成本低、快捷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一、地下洗钱的特征方式多样性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
    2023-03-11
    120人看过
  • 预防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法律路径
    为了达到清洗犯罪收益、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犯罪分子总是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在洗钱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风险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洗钱,这些方法可以归并为不同的模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分为三种模式: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为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提供资金;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或其雇员共谋洗钱。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制定了规制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预付网上支付产品和电子货币)洗钱犯罪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4月制定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取代了之前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甚至于2012年1月发布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防范包括洗钱在内的支付风险,但是该管理办法至今尚未正式生效。因此,目前我国专门规制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风险,有必要结合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洗钱风险、洗钱模式以及金
    2023-03-09
    208人看过
  •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建议
    互联网支付服务由于从事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或者由于发行和经营支付方式而属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在一般词汇部分界定的“金融机构”,因而有义务采取该建议所要求的预防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如客户尽职调查、保存记录、报告可疑交易等。(一)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根据第10条建议,国家应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以识别客户并验证与相关业务有关的信息。而且国家应要求金融机构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包括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识别实益拥有人、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控:(1)建立业务关系时;(2)当偶然交易的数额超过15000美元或欧元时,或当进行第16条建议的解释性注释所涵盖的电汇时;(3)在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时;(4)当金融机构怀疑以前收集的客户身份数据不够准确或充分时。互联网支付服务通常代表客户持有和管理资金,意味着与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因而根据第10条建议,应该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确保不开立匿名账户或以明显虚构的名字持有账户。而且国家应确保代替提供商持有资金的金融机构对提供商实施与其带来的风险相称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二)注册与登记当互联网支付服务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词汇表所界定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时,其提供商应予以注册或登记、受到监管并承担反洗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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