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法律词条>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

更新时间:2024-01-24 18:15:20

474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
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阅读全文>>

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起算没有规定,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自行约定。但是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一、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若要严谨区分版权与著作权的不同之处,可以归纳为五点:第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第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权是一...

阅读全文>>

我国《》规定:图书出版者对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阅读全文>>

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属于从属关系,出版权是著作权众多权利中的一项,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两者在主体、客体、有效期各方面都有差异:1.专有出版权主体是出版者;2.专有出版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3.出版者对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限期的专有出版权,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侵犯专有出版权如何认定?侵犯专有出版权认定: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阅读全文>>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也予以明确的说明,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出版社所享有此项权利是有严格限制的,第一,出版社对专有出版权的享有必须是在著作权人授予的期间内,授予的地域内行使。第二,以原作品的同种文字出版图书。第三,出版的方式必须是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除此之外,出版社是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特征的侵权方式的侵权行为是不难认定的。但实践总是复杂的,有些侵权行为的出现并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如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将其它几个出版社出版的几本书摘编成一本实务全书,而且摘编的内容也各不相同,有的将书中内容的三分之二进行摘抄,有的摘抄二分之一,有的摘抄一本书中的一个或几个作者独自撰写的章节,有的是将他人出版的图书的主要内容进行变相...

阅读全文>>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又是可能触犯行政法及刑法的行为。当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出版相关图书时,直接受损失的应当是专有出版权人,而著作权人此时只是间接受害者,如果约定是按发行量计算报酬,其会因为正版图书发行减少而减少收入。《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侵害专有出版权,实际受损失的应当是专有出版权人和著作权人,程序上讲两者都是利害关系人,实体上讲两者都有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另有一种情形,如果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签订的是一次性支付报酬合同,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损失的只有专有出版权人,不包括著作权人。本案属上述前一种情形,被告所侵犯的两原告的权利不同,对权利人傅敏而言,侵犯的是著作权;而对社科院出版社而言,侵犯的是邻接权,即专有出版权。法院对二者的损失分别确定赔偿数额,很好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立法目的。...

阅读全文>>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包括图书出版者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专有出版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专有出版权人的现象较为常见,很多情况下,图书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获得法院支持,但专有出版权人并未因他人侵权而获得弥补损失。笔者分析存在以下原因:一是著作权人认为自己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却没意识到自己的部分著作权财产权通过专有出版权合同已经让渡给了出版者,如复制权和发行权。所以自己提起诉讼时并不通知专有出版权人,在诉讼中对与出版者签订专有出版合同一事也闭口不提。二是专有出版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有的专有出版者权利意识淡薄,而且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隐匿性,图书出版者所直接感受到的只是发行图书的减少,当事者有时不易觉察。还有的出版者认为维权系著作权人的事,与己无关。...

阅读全文>>

1.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专有出版权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2.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首先,这种出版权属于可以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不属于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权利制约: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要受到整体作品著作权的制约。第二,受整体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的制约。权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对单独使用部分的出版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阅读全文>>

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以上就是专有出版权怎样产生,专有出版权的限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实践中很多图书出版者忽略了专有出版权的维护,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只有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专...

阅读全文>>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