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没有明确写连带责任是否连带
1、保证合同没有写明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一般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责任保证。18条明明规定连带责任需约定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楼上所说两条并不存在矛盾而是别分阐述了两种情况18条就是有约定所谓的约定内容并不是你理解的写上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就算是约定内容应当为保证期限和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更有利于保证保证人的利益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更有利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特别约定18条其实只是一个陈述性条款不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如果是强制性条款按照法理就应当叙述为如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书面协议中写明连带保证方式19条是对18条的一个补充其意义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人在没有法律基础时很难明示在合同中写清楚保证的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就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认定为连带保证这个时候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二、连带责任担保人无力偿还连带责任还款怎么理解
担保人应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
无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如果无法偿还债务,法院都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无能是指完全无法还款。如有部分还款能力,需部分还款,否则,即拒绝执行判决,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先诉利益,是指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不先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时,担保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这是一般担保人专属的抗辩权,是基于一般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由一般担保人直接获得并专门享有的抗辩权。我国建立了一般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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