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中止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9:21:28 202 人看过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中止的情形如下: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

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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