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6 15:30:10 474 人看过

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签订一份详细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产生纠纷。2、勿将借条写成收条。3、借贷利息的约定要合法。4、催要借款注意诉讼时效。5、使用大写和小写并用的借款数额写法。6、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

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签订一份详细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2、勿将借条写成收条。

3、借贷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4、催要借款注意诉讼时效。

5、使用大写和小写并用的借款数额写法。

6、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其借贷关系无效。

7、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借 款 担 保 与 抵 押 权

抵押权与质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的成立要件和标的物存在一定差异。首先,抵押权的成立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经过抵押登记,而质权的成立则需要交付标的物。其次,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则包括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最后,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质权则是一种权利担保,因此抵押权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质权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总之,抵押权与质权在成立要件和标的物上存在明显的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借条写成收条,在法律上的规定,要注意的是,借条的约定的方式和方式,如果没有约定的,就是无效的。如果借条的约定不合法,那么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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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3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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