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江川世达快递有限公司保险费3万元。
2008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为所有江*牌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5月23日零时至2009年5月23日24时。2009年4月24日,原告司机驾驶投保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货场行驶时,放置在货场的民国时期牌匾被压碎损坏。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确认驾驶员有过错行为,货主无过错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业主代理人严某损失3.6万元。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时,被告认为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有疑问,拒绝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以被保险机动车的轮距与裂缝间距不一致为前提,即在不同侧面双轮滚动的前提下,作出的结论是:斑块上的裂缝无法形成。在被告事故的询问记录中,明确指出牌匾损坏是被保险机动车单轮滚动造成的。因此,上述结论所依据的前提与事实不符。交通事故鉴定书描述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发生。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果没有明确的声明,该条款将无效。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明确保险条款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没有效力。原告遭受的损失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为原告承认这块牌匾价值3万元,这也在被告委托估价的范围内,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保险金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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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免责条款没有解释保险事故,就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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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真的能免除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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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后果。保险人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在我国为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们习惯将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称为保险事件。它不同于财产保险所泛指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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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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