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有两种:一年内退还或两年内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时,用于支付维修费用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选择在一年内退还或者两年内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时,用于支付维修费用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规 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当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争议时,发包人应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然而,如果出现缺陷责任期延长、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施工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提前结算、发包人申请提前结算、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发包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此外,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从保证金中扣除缺陷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有两种: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一年内退还或两年内退还;二是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争议时,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但发包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况有缺陷责任期延长、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施工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提前结算、发包人申请提前结算、不可抗力事件等。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缺陷修复,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从保证金中扣除缺陷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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