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
(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
(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特定之债种类是什么
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其特点在于:
第一,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标的物特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均不得变更。
第二,在特定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灭失,其给付义务即归消灭,如果灭失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则其交付特定物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第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
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征是:
第一,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无论是否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发生一部分毁损或灭失的,债务人都不得免除给付该种类物的责任。
第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自标的物交付之时发生移转。在交付之前,所有权仍归债务人享有,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归于债务人。
第三,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种类之债以种类指示的标的物在履行之时必须具体确定,即将种类及数量已定的标的物,具体明确为特定的标的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债务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也是可以进行分类的,比如说有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但是这两种债务的话,实际上是存在着非常明确的法律的区别的。比如说特定之债就是属于具有不可替代性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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