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45:14 241 人看过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人通[2003]116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

泰州市人事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机关工作人员,下同)培训证书的管理,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人发[1999]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用于连续记载公务员参加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它规定项目培训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均应持有《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泰州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通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管理工作。

二、《证书》的发放和编号

第五条《证书》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发放,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编号、粘贴照片,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加盖钢印后交公务员本人保管。

第六条《证书》全市统一编号,共八位数,八位数前加苏字。八位数字自左向右第一位为泰州市代码M,第二位为市直或各市(区)代码(见附件一),第三、四位为所在部门(单位)代码(见附件二),后四位为证书序号。证书序号由所在单位按照一人一证一号的要求依次编排。

第七条公务员所在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泰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发放花名册》(见附件三),连同EXCEL电子表格(软盘)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可凭原证书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更换新证,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补发,并补记证书登记内容。续发或补发的新证书编号应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三、《证书》的登记和验印

第九条公务员接受规定项目的培训情况(项目、学时、成绩等),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负责在《证书》上登记并加盖印章。公务员参加培训时,应将《证书》主动交与施教机构。

第十条下列培训情况应在《证书》上登记:

1、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举办的初任、任职、更新知识等培训;

2、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专门业务知识等培训;

3、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项目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所列登记项目外,公务员参加其它项目的培训情况不列入《证书》登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另行记录管理。

第十二条验印是公务员所在单位对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及登记工作的确认。每次培训登记结束后,施教机构应及时将参训公务员《证书》送公务员所在单位审核验印。施教机构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务员所在单位的,培训情况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登记后不再验印。

四、《证书》的年检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证书》登记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证书》年检手续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统一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办理时,单位需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经施教机构登记、所在单位验印的公务员培训证书;

2、当年度部门(单位)制定并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专门法律法规、专门业务知识等培训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证书》年检时,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1、登记的培训项目是否为组织人事部门规定或认可项目;

2、登记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有效,登记验印手续是否完备;

3、公务员培训学习的内容、学时、成绩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证书》年检中如发现登记内容不全或不清、验印手续不完备等情形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或施教机构核实补正;如发现有私自涂改或添加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年检合格的《证书》,由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年检专用章,并退所在单位交公务员本人保管。

第十八条未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验盖章的培训《证书》,不能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等的依据。

五、附则

第十九条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证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证书》。

第二十条各地、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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