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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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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产品质量认证都需要哪些流程?
    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许可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包括组织性质、姓名、地址、法律地位、人才和技术资源。申请认证的复盖产品和服务范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格证明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名单。最近一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关于质量体系和活动的一般信息。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其他引用文件说明。质量认证,也叫合格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可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特定产品包括服务。认证的依据或认证的条件是产品(服务)质量必须满足指定标准的要求,质量体系必须满足指定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认证的方式是发行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含义和作用是什么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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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由其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消费者,销售者能否免除其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人员必须建立进货检验检验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书和其他标志。根据此规定,销售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与生产人员或其他供应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检查购买的产品质量,防止伪劣和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环节,是销售人员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义务,也是保护销售人员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销售人员对进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提出异议,进一步证明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可拒绝检查进货。如果销售人员不认真执行进货检验检验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检验进货,产品质量责任将立即转移到销售人员身上。即使产品由供应商直接交付,也无法改变卖家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主体仍是双方当事人,因此无法免除卖家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因产品缺陷造成侵权,消费者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1)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是因生产者的原因导致的,在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可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的,在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可直接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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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咨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负责处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有两个权利。一个是查询权。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询问,通过询问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的质量状况,自主决定购买必要的产品。消费者的这个查询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查询、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如实回答。第二,投诉权。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负责处理。接受投诉的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应立即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消费者。对于核实属实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民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对职责规定。我国对产品质量法具有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对双重属性,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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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是怎样的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包括:(1)产品出厂前,必须由生产者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检验人员检验,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过关是指产品质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2)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缺陷进行说明(三)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查验提供的质量凭证。核查物品名称、规格、编号(批号)、数量、交付(或作业完成)单位、日期、产品合格证或有关质量合格证明,确认检验手续、印章和标记,必要时核对主要技术指标或质量特性值。它主要适用于采购物资的验证。2、确认检验依据的技术文件的正确性、有效性。检验依据的技术文件,一般有国家标准、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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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管理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忽职守和不正当行为,避难,放纵本地区,调查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干预、依法生产产产品、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遵守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侵占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受到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九条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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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是怎么办?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也就是说,要求检查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要求改正自己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公告。被抽查的单位未按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修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曝光,催促修正。(3)命令停业,限期整顿。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后,监督抽查部门再次进行复查时,该产品仍不合格的,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停止生产,在一定期限内整顿。(四)取消营业执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过期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再次检查,该产品质量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吊销营业执照。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1992年4月22日技监质字〔1992〕第066号)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产品质量监
    2023-08-05
    257人看过
  •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调查取证权应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1)现场检查。也就是说,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在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必要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可要求相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时,可复印当事人相关合同、收据、账簿等相关资料。行使调查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复印的资料不是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果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必须依法保密当事人。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律师在审前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其程序上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律师在法庭上拥有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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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调查取证权应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1)现场检查。也就是说,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在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必要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可要求相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时,可复印当事人相关合同、收据、账簿等相关资料。行使调查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复印的资料不是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果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必须依法保密当事人。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律师在审前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其程序上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律师在法庭上拥有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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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是怎么办?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也就是说,要求检查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要求改正自己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公告。被抽查的单位未按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修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曝光,催促修正。(3)命令停业,限期整顿。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后,监督抽查部门再次进行复查时,该产品仍不合格的,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停止生产,在一定期限内整顿。(四)取消营业执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过期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再次检查,该产品质量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吊销营业执照。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1992年4月22日技监质字〔1992〕第066号)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产品质量监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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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纠纷怎么解决
    产品质量纠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没有协商调解的意愿,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诉讼解决。当事人各方经仲裁机构仲裁没有达成一致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达到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目的。需要提醒的是,在调解、仲裁、起诉过程中,都可能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但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是经依法考核的符合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检验结果不予认定。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规定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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