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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约定管辖时不得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r“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法院不能约定不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为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由此约定。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居住地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设备租赁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等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内约定特定法院。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怎样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前往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合同纠纷的案件,都只能由这两个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双
确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应确定地域管辖,即应当由何地的法院管辖,其次再确定级别管辖,即哪个级别的法院对该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地域管辖问题,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是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