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开庭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限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行决定。
不同的案件,以及适用不同的程序,都会有不同的审限,人民法院立案后,会在规定的审限内开庭审理的。具体可存在三种情况:
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简易程序在一个月内要开庭。普通程序。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一个月内要开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两个月之内要开庭,如果要发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的,一般是三个多月,到四个月之间要开庭。
3、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
1、普通程序的一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需要在六个月内进行审结。
存在特殊情形的,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审限期限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批准后,审限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判决上诉的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审限期间可以进行相应的延长。
4、对裁定上述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会在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
1、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一审: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会在受理后的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限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以下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批准;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b、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应当根据被告人的
羁押情况进行确定:
(1)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是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
4、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是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
抗诉案件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6、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批准: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审理期限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
1、一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