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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占有

更新时间:2024-02-01 11: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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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占有是“公然占有”的对称。为有瑕疵占有状态之一种。占有人为避免利害关系人发现而以隐匿方式对物从事的占有。 隐秘占有构成不仅须有隐匿占有物,使之不被外部认识的事实;还须有占有人防止利害关系人发现的意思。仅为预防物之灭失毁损而将占有物收藏,不为隐秘占有;对他人保密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占有也不构成隐秘占有。 例如,不法行为人将盗窃之赃物藏于床下为隐秘占有;而占有人将重要文件或贵重财产藏入箱柜则不属于隐秘占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隐秘占有为瑕疵占有,占有人不能基于时效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
隐秘占有

隐秘占有

一、什么是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例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二、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三、为什么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一)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占有人占有该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则应为恶意占有。(二)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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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的推定根据证据法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事实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占有,各国都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因为要对占有的状态都予以证明,不仅事实上做起来困难,而且与将占有和本权分开保护的立法意旨相矛盾。这些事实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期间内,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连续的占有。(二)权利的推定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做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的,没有权利而占有标的物是非常态。权利推定可以产生下列效力:(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2)权利的推定,不但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3)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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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的生效时间是订立契约后就生效了,根据合法中对占有改定的规定债务人只要明确的表示将财产交给占有者此时就会使得交付任务结束,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质押交付占有改定规定是什么质押交付占有改定规定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说的“质押财产”是动产。交付是交付占有,通常所说的交付,是指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是现实交付的对称,也称为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实际占有并不发生变化,标的物并不过手,只是占有的本权发生了变化。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5条规定:“质权之设定,因移转占有而生效力。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有学者据此得出结论:由是可知,受让占有,不限于现实交付,即简易交付及指示交付亦可,惟不得依占有改定为之,以维持质权留置效力。为确保质权之留置作用,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因而以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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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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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有的保护,《草案》规定于第265条,共两款。就此须说明者有:第一,未规定占有保护上的占有人自力救济权,是为遗漏。第二,占有保护上的请求权种类,乃针对不同的侵害占有的表现形态而设,而侵害占有的形态,又大体与侵害所有权相同。(47)《草案》第38条以下,规定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第265条仅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遗漏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应予补充。第三,第265条第1款第3分句所规定的占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以占有作为侵权行为客体,已将占有事实提升至法益或准权利的地位,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特别规定,(48)而在与传统上所谓占有之诉或占有保护请求权存在本质差异(如在损害要件、过错要件、诉讼时效等方面,均不可等同视之)。此项尝试虽值得肯定,但就其构成要件尤其是损害的范围,以及与侵害占有本权间的关系,尚有斟酌余地。第四,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规则,第265条第2款仅将其适用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对该一年期除斥期间的性质以及对占有保护请求权功能的误认,应修正为统一适用于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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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②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③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④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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