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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更新时间:2024-01-19 09: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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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确定和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在票据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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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活动由票据行为所构成。票据行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确定和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在票据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依法产生的票据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票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些票据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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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票据行为的实际条件,包托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务。这是关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关行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规定。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4)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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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特点有哪些?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话题。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网友提问:票据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律师解答: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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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即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第七条明确了签章的内涵,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是化名、笔名、艺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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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因票据种类不同,票据行为也不完全相同。无效票据行为介绍内容如下:1、票据行为定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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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5条对票据行为代理作了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票据法》不承认隐名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票据实务中可能存在的票据行为代理的情形有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行为的代理。代理付款、委托代理收款等,不属于票据行为的代理。越权代理包括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提早到期日的越权代理和记载被代理人履行不方便的付款地的越权代理。票据行为代理中,有以下四个问题要明确:第一,代理的形式要件欠缺,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代理人承担何种责任?1.票据上写明被代理人姓名,也表明了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有观点认为,此情形下应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笔者认为,此情形下,因为欠缺代理人签章这一代理的形式要件,根据《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行为代理关系不成立,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代理人在票据上作了签章,但未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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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与票据权利能力合称为票据能力。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法没有另作规定,适用民法上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享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各国民法一般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据此,也应将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票据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票据行为。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中国法律还把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票据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票据行为能力人一般包括达到一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等。(3)无票据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票据行为能力人指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但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名的,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其范围因法人性质、经营范围等不同而不同,而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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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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