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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更新时间:2024-01-31 1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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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一种从权利,当主债务消灭的时候,担保物权也会消灭。一、押金和保证金的区别押金和保证金是有区别的。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把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保证金,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是提存于第三方的款项。二、如何破产重整债权人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受偿,然后在受偿以后,如果还没有清偿完的话,那么未清偿的部分就会成为普通的债权。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的时候就被视为已经到期,因为债权到期了,所以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其他清偿的责任,而且要求保证人要承担保证的责任。而债权又分为担保物权的债权和普通的债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享有的权利;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一个清偿顺序的受偿。三、哪些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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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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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别就是看主体是物还是债,如果主体是物的,则是担保物权,如果是债的话,就是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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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价所谓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承担,按照担保物自身的品种,参照市场价格,将担保物折价抵偿给债权人。2、拍卖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有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之分。3、变卖拍卖的特点是程序严格,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如果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或者自己组织变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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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相关知识: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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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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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对主债权具有从属性,有人认为,从属性的特点之一就是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权利的从属性,即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利亦相应转让,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主债权的转移必然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主债权的转移才不一定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转移。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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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时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二、典型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后果(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三、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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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或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以偿还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况,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偿还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有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一起转移。民法典债务转让担保物权转让吗债务转让担保物权转让。《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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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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