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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

更新时间:2024-01-31 1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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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是有处分权限的人才可行使。 动产质权通常由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也可根据遗嘱由遗嘱执行人将遗嘱指定的质物交给债权人。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直接占有出质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出卖质物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甲既是债务人,又是出质人;乙既是债权人,又是质权人;珠宝是质押财产。有时,提供质押财产的人并非债务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是出质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该种情况,丙为出质人,乙为质权人。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二)动产质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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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一)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提前实现质押权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如此规定的目的是适当履行质权合同,并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二)质押财产的孳息归质权人所有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二百一十三条这一规定体现了质权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一个区别,债权人对抵押物孳息的取得在抵押权应该实现并经过法院查封抵押物后才可以取得抵押物的孳息。而质权合同由于质押财产由质权人占有,所以质权人有权取得质押财产的孳息。(三)质权人对损害出质人利益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这一规定禁止质权人滥用质押权,即质押财产在质权人占有期间,未经质押人同意,质权人无权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如果质权人擅自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赔偿。2、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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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动产质权设立条件有以下三点: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的当事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1、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2、动产质押的当事人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也就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1)出质人是质押合同中提供动产质押的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第三人即属于物上保证人。由于出质人是以其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于质权实现时质物将被处分,因此,出质人应为质物的所有人或者对质物有处分权的人。(2)动产质权的权利人须为主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不能成为质权人。由于质押合同是为质权人设定担保利益的,因此原则上质权人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但由于质权人须占有质物,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因此质权人须有相应的认知能力。3、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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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质物丧失之后不会影响质权的效力:1、质权的占有不能局限于现实占有。间接占有和指示占有等特殊占有方式,依然能够满足质权对占有权能的要求。比如权利人虽然把已经转移其占有的质押车辆,再次返还给出质人,但依然保留间接占有以及返还质物的请求权,于质权存在的基础并不冲突2、该质权仍然可以对抗只有一般债权的第三人。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规定中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应该是与质权人的质权同阶位的物权,比如第三人已经取得的质物所有权;在返还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立的新的质权、抵押权等等,但第三人如果仅仅是对出质人享有一般债权,质权人仍得以其质权对抗之,否则,虽然保留了质权人的质权,但该质权已和消灭无异。一、出质人有什么权利义务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支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2、出质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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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一、权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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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实现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一)质物的折价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质物折价,虽也有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并非以其取得所有权代受偿。质物折价价格高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质权人须将余额返还给质物所有人;折价价格低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其差额为无担保债权,质权人仍得就此差额请求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清偿。(二)质物的拍卖、变卖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质押合同中未为约定的,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拍卖,或变卖,但为公平起见,出卖质物原则上应以拍卖的方法为之。由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得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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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如何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包括动产质权依设定而取得和依让与而取得两种情形,分述之如下。1.依设定而取得动产质权(1)质权合同的订立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质权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合同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质押条款;质权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动产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权人以债权人为限;另一方为以动产供债权担保的人,称为出质人,除债务人外,第三人也可为出质人。第三人对于质权人的责任,仅止于以动产为债权提供担保,与质权人既无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保证债务关系。因此,质权人实行质权致第三人丧失其质物所有权时,该第三人可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系明文禁止流质。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质权合同的效力,除去该无效的部分,质权合同的其他内容仍为有效。(2)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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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设定合同动产质权设定合同立约人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出质人)因设定质权事,订立条件如下:第一条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第二条利率:月息_________分。第三条付息日期:每月_________日。第四条清偿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动产质权设定合同动产质权设定合同立约人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出质人)因设定质权事,订立条件如下:第一条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第二条利率:月息_________分。第三条付息日期:每月_________日。第四条清偿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五条质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出质人如届期不履行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依法拍卖质物清偿债务。第七条合同订立之日质权人应将贷款交付出质人,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移转质权人占有。第八条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质权人(签字):_________出质人(签字):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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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一般应具备五个条件:第一,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目的或效果意思。第二,须质权人已占有质物,并与出质人订立了质押合同,完成了质押意思表示一致与质物交付双重法定生效条件。与一般动产质权相同,如未交付质物发生占有之移转,纵然出质人有处分权,质权人亦不能取得质权。第三,须质权人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即质权人不知也没有法定义务去查知出质人有无处分权存在,在主观上确信出质人就是质物处分权人。如果质权人受让动产之占有时明知或依所处境况应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即属于恶意,其质权之设定归于无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第四,须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动产出质虽然不是所有权转移,表面上不涉及严格意义上的处分权,但出质必然发生占有主体的移位,而且当实现质权时,不可避免地要对质物法律上的命运予以处置,从而体现出所有权之处分权能。依民法一般规则,无处分权人对财产所作之处分,其行为应不生效力。然而,动产质权无登记制度,以占有为公示,对于出质人有无处分权,质权人甚难查知,所以,当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时,可成立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如出质人对其质物享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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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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