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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

更新时间:2024-01-31 17: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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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的对称。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所有权在其客体为动产时,亦属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交付的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交付公示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之分,按交付公示主义,动产物权的让与若未经交付则只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按交付要件主义则不仅对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间也不生效力。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一、什么是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二、动产物权没有登记诉讼时效是多久享有不动产物权要依法登记的而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请求相关权利时,诉讼的时效为三年。《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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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途径,物权受到侵害有四种解决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二)请求确认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一请求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主张; (三)请求返还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动产一方返还原物,这一请求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主张; (四)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权,当有妨害物权行为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情形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五)请求恢复权,权利人可以请求造成动产毁损的责任方,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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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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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条件,部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条件。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物权的变动上,动产一般是交付主义,不动产一般是登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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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起就开始发生效力。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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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4、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二、物权保护的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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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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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要注意的事项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四)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五)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二、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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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物权包括哪些我们应该明确动产物权的定义,在法律上,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而动产则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所以从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动产物权主要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三者都是动产物权的表现形式。二、动产物权取得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时候可以不用登记,不登记仍然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三、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一)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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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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