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法律词条>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更新时间:2024-01-16 09:00:07

414
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问题,涉及到建筑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监管等多个方面。 在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涉及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可能会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如责任认定、损失评估、修复方案等。 工程质量纠纷通常需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认定: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是施工单位。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三种方式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1、法官直接判定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

阅读全文>>

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阅读全文>>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怎样区别违法分包和合法分包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凡违反下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第一,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第二,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三,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第四,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建筑责任事故承担主体是谁建筑责任事故承担主体是施工单位。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三、建筑工程分包规定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阅读全文>>

工程质量有问题是可以进行申诉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单位等人发现建筑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的方式包括信函、电话、来访等。《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第十二条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

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1、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2、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3、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由此观之,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可以调解的。工程质量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吗工程质量纠纷可以诉讼处理,在工程进行发包后,发包人要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约定工程交付质量、工程款支付等的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提起诉讼的,需要满足起诉的条件,并且起诉人要提交起诉书。...

阅读全文>>

从工程进度的质量问题来看,有些纠纷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则发生在竣工验收中。从质量纠纷的角度来看,有些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有些则发生在非隐蔽部位。从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方可隐蔽的法律规定分析,隐蔽部位和非隐蔽部位出现质量缺陷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质量缺陷属于非隐蔽性缺陷的,一般认定施工单位已认定非隐蔽性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但属于隐蔽性缺陷的,建设单位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看,有的案件只有一方责任人;有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的混合过错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进行分担。在混合断层方面,有的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混合断层,有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存在混合断层。承包商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负责。所谓承包人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是指承包人应当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完成的建设工程成果的质量。如有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修理和损坏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在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补。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

阅读全文>>

如果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当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且案件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一、个人债务纠纷有哪些个人债务纠纷怎么处理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1、约定的利息过高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2、没有担保还款,没有保证出借人。3、借据、收据不规范。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办法如下: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能否提起仲裁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能提起仲裁的,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双方约定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二)当事人主动提出仲裁申请。且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阅读全文>>

1、违背建设程序有些建设项目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不作调研就拍板定案,未作地质勘察就仓促设计、盲目开工;或无证设计、无图施工;施工中任意修改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前不作预验或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致使工程项目从一开始就埋下质量隐患。2、违反法规行为例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超常的低价中标;非法分包;转包、挂靠;擅自修改设计等行为。3、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合格有些工程项目由于施工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唯利是图,采购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时,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而是采购质次价廉、以次充好甚至假冒伪劣产品。4、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管理所造成。例如:(1)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2)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现浇混凝土结构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设施工缝;不按规定的强度拆除模板;砌体不按组砌形式砌筑,留直槎不加拉结条等。(4)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如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不按插点均布、快插慢拔、上下抽动、层层扣搭的操作方法,致使混...

阅读全文>>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