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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24 1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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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这个标志是五个环相互交织在一起,代表五大洲团结在体育运动中。它的使用受到严格的规定,一般需要得到授权。如果有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最好与国际奥委会联系,获取相应的许可或了解使用条款。他们会提供详细的指导,以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和尊重。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条例第5条特别列举了商业目的使用的行为方式是:专指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以上六大类的行为都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有权,侵权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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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权的赔偿,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涉及商标、特殊标志、广告、企业注册、网站名称的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专利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版权侵权行为,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在其他领域的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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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在巴黎召开的庆祝奥运会复兴20周年的奥林匹克全会上,顾拜旦先生解释了他对标志的设计思想:五环——蓝、黄、绿、红和黑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因此,作为奥运会象征、相互环扣一起的5个圆环,便体现了顾拜旦提出的可以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自1920年第七届安特卫普奥运会起,五环的蓝、黄、黑、绿和红色开始成为五大洲的象征,分别代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美洲。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阐释也出现了变化。根据1991年的最新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词条的附则补充解释,奥林匹克旗和五环的含义,不仅象征五大洲的团结,而且强调所有参赛运动员应以公正、坦诚的运动员精神在比赛场上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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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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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有权的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侵权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总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有权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后会受到一定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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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门立法出台之前,奥林匹克标志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体育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受到保护。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2月4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了国家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范围,以及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这个条例确立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为行政执法部门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提供了充足、明确的法律依据。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在各领域中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应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明确指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其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其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法规,是在借鉴国外奥林匹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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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日期:2002-4-22执行日期:2002-6-1《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备案。第三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或者申请标志使用许可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第四条申请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附送下列书件:(一)奥林匹克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二)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五条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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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下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尹新天介绍,奥运期间严格保护奥运知识产权,这是中国政府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时候我们做出的一项庄严的承诺。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专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在2002年中国申办成功之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尹新天还介绍,这一《条例》是我国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核心法规,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条例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商业目的、使用标志的含义,对许可使用的要求以及侵犯专有权的法律责任,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海关保护的职责等等各方面的问题,是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举措。尹新天说,除此之外,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其他的基本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上述法律和这个条例相互配合,共同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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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解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由下列机构组成:1全会。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称为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决定是最终决定。全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特别全会由主席提议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召开。2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国际奥委会事务。执行全会赋予的一切职责,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主席提议或执行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3主席。主席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并且始终代表国际奥委会;主席在必要时建立常设或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确定其工作范围并指定成员。值得指出,在确定国际奥委会某一机构的权限方面发生疑问时,国际奥委会一词如未加其他说明或附加词,应被理解为全会,但不影响已授予执行委员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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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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