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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共有

更新时间:2024-01-31 1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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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共有是指一份物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物权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
物权共有

物权共有

一、物权可以共有吗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4、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共有的分割方式依据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1)实物分割,当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时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对共有财产分成数份,共有人各执一份。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如果共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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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2、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物权,需要根据共有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律师补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1)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同共有人对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享权利、同担义务。(2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物以及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物以及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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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承载主体。对公有物权的物业管理,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筑区划内行使对物业管理的机构是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承载主体。(二)业主的共同权利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业主的共同权利是: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8、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享有共有权。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决定后两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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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共有人起诉流程物权共有人起诉流程参照《民事诉讼法》起诉流程:1、搜集证据。物权共有人起诉,首先做好证据材料的搜集,没有足够的证据材料,原告诉讼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2、准备材料立案。证据收集完毕,接着准备诉讼的相关材料,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起诉状、原告身份信息、证据材料复印件等,然后去法院立案,等待法院审核是否立案,是否立案的结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3、领取文书并缴费,领完立案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防止因未按时缴费被撤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按份共有人起诉权如何按份共有人的起诉权主要是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部分共有人起诉,其他共有人可为原告吗《民诉法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这条规定可以解读出两点含义:1、因共有财产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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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物分割属于什么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什么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享有的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1)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主体是共有人。所谓共有,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2)分割请求权是共有人针对共有物,请求分割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权利。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在共有物中所占的份额。所谓分割共有物,究其实质即请求分出自己的应有份。(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向其他共有人主张的权利。(4)共有分割请求权是启动和最终实现共有物分割的权利。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从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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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4)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业主的监督(5)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6)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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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共有人能否排除妨碍物权共有人同样享有对特定物的所有权,且对共有物拥有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物权共有人可以排除妨碍或消除影响,保护自己的物权不受侵犯。《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二、物权共有人排除妨碍的条件物权共有人排除妨碍,即物权共有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其行使的条件包括:1、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2、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3、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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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全体的代表,业主全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实现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一切派生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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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该权利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受,也就是说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如果比其他人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购买,就不具备所谓的同等条件,也就不享受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已明确为“十五日内”承租人须明确是否购买。如果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就将财产卖给了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在先买权人行使权利期间内,在先买权人尚未作出是否购买之意思表示之前就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先买权人应当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买卖关系的期间,即所谓的除斥期间。《关于审理城镇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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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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