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
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的:通常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债权人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将相对人列为被告,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第三人。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在代位权诉讼中,把代位权债权人列
代位权诉讼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原则上: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例
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其债权为限;次债务人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张对债务人的辩护,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辩护;次债务人一般不能提起反诉。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它是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相对应的。根据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身份的不同,提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一般有以下的两个后果,具体如下:1、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也就意味着被告已经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审理,甚至还可以作出缺席判决;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