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6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素应当是: 1、本罪的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特殊主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将不报、谎报事故罪规定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耽误事故抢救,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会被判处拘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对安全生产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谎报交通事故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情形。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最长为六个月。构成本罪必须因为谎报安全事故导致贻误事故抢救,否则单纯的谎报安全事故行为不构成本罪。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 1、一般情况下,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如果谎报安全事故,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3、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 1、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