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1
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由责任人所购买的商业险或者由责任人使用其自身财产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仍不足的,剩余部分应当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不服交强险赔偿的处理是受害人可以就赔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具体赔偿如下: 1、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
交强险的赔偿标准: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的赔偿,一般分为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1、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
没有交强险是不享受理赔的,双方按照责任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交强险不够赔偿,处理如下: 1、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2、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由此可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对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