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清偿债务,也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届满的,债权人不得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约定而定,关于保证期限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情况。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对最长保证期间并没有做规定,只是规定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
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如果在前款规定的时效里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是多久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