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9
公司法内容适用于以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前述的公司必须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才能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法》内容适用于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
1、该企业自己(债务人);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企业自己可以申请破产; 2、该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该企业已解散
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破产的四个区别如下: 1、内涵不同,企业破产改制是政府通过法律渠道妥善解决职工生活、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的过程,企业破产是债权人或不能偿还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报破产并按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法律制
在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 2、担保债权。 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公司法》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