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申报债权的权利,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等。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行使如下: 一、核查债权; 二、查阅债务人的审计和评估报告; 三、请求管理人提请法院对不配合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强制移交财产资料和司法惩戒; 四、请求管理人调取工商内档、债务人银行流水; 五、合法合理地行使债权人委员会的
1.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 2.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 3.申报权:债权申报的相应权利,也可以就遗漏申报的部分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是:核查债权、申请成立清算组(公司拒不成立的情形下)、主张或放弃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或财产的管理方案等文件等。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行使规定是:债权人依法核查债权、查阅债务人的审计和评估报告,有权请求管理人调取工商内档、债务人银行流水,提请法院对不配合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强制移交财产资料和司法惩戒,可以合理行使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以及合法行使各项救济权
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向人民法院依法申报债权;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及享有表决权。但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等待法院受理立案。其次,在法院立案之后,应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一般将通过普通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再次,等待案件开庭时会进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参加债权申报。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的,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代位权。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免除债务权。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
(一)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以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三)
别除权是指因为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之后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